应对“野猪致害”,别等泛滥成灾再出手

齐鲁晚报     2021年12月13日
  □丰收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发现,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
  近年来,有关野猪致害的消息频繁见诸报端,轻则毁坏庄稼,重则致人受伤,今年尤为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仅南京野猪就上了12次微博热搜。这是野猪泛滥的缩影。多地调查数据也印证了野猪分布数量多,有的地方远超合理种群密度标准。野猪已从“三有”动物变成“多害”动物。给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不久前,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因为野猪糟蹋庄稼,三个月内猎杀8只野猪被判刑,并赔偿给国家造成的损失4000元。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群众对危害自己的野猪进行防御性猎杀,会付出违法代价。其结果是“猪可以抢粮,人却不能伤猪”。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猎捕活动的作用也有限,这就需要政策开路,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
  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野猪,可以说,这是应对“野猪致害”的重要一步,既为各地官方开展猎捕调控活动扫清法律障碍,也为民间保护生命和财产消除了法律障碍。针对野猪泛滥带来的种种危害,国家林草局今年已经在14个省份开展野猪致害的综合试点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地开展猎捕调控活动。
  但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能否及早对野猪等数量大增危害加剧的野生动物进行调查评估,尽可能早地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如果对相关生态早调查早评估、早消除法律障碍,近两年野猪危害就不至于这么严重。
  所以,对“三有”动物的生态调查、监测、评估以及名录调整、公布,应该更及时、更精准,以便早作科学决断,避免泛滥成灾才出手。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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