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差评自由”需要司法守护

齐鲁晚报     2022年01月19日
  □舒圣祥

  是差评还是诽谤?因为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败诉,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知乎留言区发表对“文科考研网”的评价,没想到竟会惹官司。张铭被法院判决系侮辱或诽谤的用词是“虎视眈眈”“网暴”,马倩的用词则是“资料烂、白给都不要,将给差评的顾客移除群,够恶心”等。网友作类似评价,当然会让文考网感觉不爽,但以一般网友的标准衡量,是否达到侮辱或诽谤的标准,却非常值得商榷。
  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述评价是很常见的用户差评。既然是差评,当然会带点情绪,只要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进行客观评价,不存在诽谤、侮辱或引导其他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的评价权利。如果不给好评就闭嘴,给差评就会被起诉,就会被判赔,这无疑是个很恶劣的示范。
  几天前,网易的丁磊因为员工发删稿函道歉,承认“我们的个别员工做事凭惯性,看到负面消息第一时间就想着去处理掉消息,而不是把事情讨论清楚,这非常不好。”事实的确如此,网络差评是无论如何删不尽的,关键是要把产品和服务搞好。
  文考网这次虽然赢了官司,但丢掉了口碑。消费者也许不会因为几个网上差评就不选择文考网,但是文考网对差评消费者动辄起诉索赔,却不得不让他们慎重考虑。
  作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体验享有发布评价的权利,当然也应遵守“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换言之,消费者给差评,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标准应当从严把握。
  不容许差评,则所谓好评就没有意义。如果消费者因给差评惹上官司,并且很容易被判赔,司法资源将在某种程度上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商家用作“惩罚”差评者的工具。差评将成为十分昂贵的言论表达,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财力,才能够实现“差评自由”。侵权认定标准过低,无异于对消费者差评权的变相剥夺,不利于对消费者“差评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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