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车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罚20元

齐鲁晚报     2022年03月20日
  齐鲁晚报记者 刘云鹤 

  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不戴头盔、看手机、接打电话
或面临20元处罚

  《办法》明确了对电动车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面临的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五项规定,包括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在处罚方面,驾乘人员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以及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数据佐证了将电动车通行纳进《办法》的必要性。据去年济南交警的公开数据,截至当年7月21日,济南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1760起,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的39.17%。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共1255起。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提到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行为。从去年开始,山东不少地方加大了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管理,虽然效果明显,但整体佩戴率偏低。此现象为何屡禁不止?交警部门曾坦言缺少管理的“底气”。
  从全省情况看,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各地仍以劝导和教育为主,不会作出处罚,但终究是一种道德性约束。《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对电动车的通行有了法律加持,交管部门的路面管理将更具底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问题将得到明显改善。
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
需为小哥们买保险

  《办法》第26条,提到了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为何将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写进《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外卖电动车已经成为马路上的“特权车”,既成为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也成为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比如在配送时效的考核压力下,不少外卖小哥只能提高配送速度,甚至群体性选择违反交通法规。
  济南交警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以来,外卖行业交通事故281起,占全市非机动车责任事故的3.9%,其中有7人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1人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
  按照骑行方式,电动车违法占比较高,约占89.78%。发生事故后,由于许多外卖小哥的保险不健全,当事人权益也得不到合理保障。《办法》的出台,有望缓解这一社会难题。
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需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走在街头巷尾,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两轮电动车,有不少电动车的时速超出新国标规定,这种情况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容易引发争议:到底是按照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处罚?对此,各地交警说法不一。此前有交警曾向记者透露,事故是动态的,出事故的瞬间时速不好测量,所以主要以是否具备脚蹬子来判别。
  梳理发现,《办法》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的两轮自行车。
  在销售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登记方面,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才能上路行驶。
禁止电动自行车
停放在楼梯间、楼道内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作了明确规定。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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