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垄断法增加“安全港”规则

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齐鲁晚报     2022年06月25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实施以来
反垄断法首次修改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如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的修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迎五方面
主要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指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既有总括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据了解,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主要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完善反垄断
相关制度规则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杨合庆说。
  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杨合庆介绍,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杨合庆说。
互联网领域
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如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
  市场人士认为,客观来看,由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平台经济监管存在反应不及时、不够全面等问题。自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反垄断成为平台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对平台垄断所出现的新现象,应利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多方面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从执法实践来看,近两年我国强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释放出互联网领域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2021年,先后分6批对百余起互联网领域涉嫌未依法申报案件统一立案调查,合计对98起互联网领域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涉及腾讯、阿里、美团、滴滴、京东、百度、苏宁、字节跳动等主要平台企业,涵盖电商、新零售、物流、游戏视频、影视传媒、软件服务、互联网医疗、在线旅游、汽车租赁等多个行业。     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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