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有哪些新变化

齐鲁晚报     2022年06月25日
主要作五方面主要修改
  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有何新变化?
  .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0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1增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规定了约谈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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