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超时1分钟就等于超时1小时吗?”近日,郑州的卢先生反映,自己与朋友在某地一家饭店用餐,将车停在地面停车场,驶出时超1小时但还不足61分钟,却被按2个小时收取25元的“高价”停车费,引发热议。停车场和相关管理部门回应称,此为社会经营性停车场,价格已备案且有公示,合规合法,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超过1分钟,按照1个小时收费,虽然不违规,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1分钟和1小时,一望而知的巨大差别,为何偏偏能混为一谈?对停车场而言,貌似只要做到“明码标价”,以小时计费,最后“化零为整”就成了名正言顺的事。但试问有多少车主会心甘情愿为此买单?
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超时1分钟,按照1个小时计费规定,明显减轻了经营方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讲不公平、不合理。 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