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有了新进展。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案当日宣判。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李静 王开智 张琪 路董萌
法院发文解释为何
不支持何某某请求
对宣判结果,成铁第一法院发文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1日,何某某乘坐地铁从犀浦前往世纪城。22时32分许,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
后来地铁保安、警方介入。23时17分许,何某某先行进入火车南站警务室,民警检查鞋子确认无摄像设备后,随即对警务室外的罗某某、曾某某澄清。
23时19分许,罗某某、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曾某某在其后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何某某回复:“你们道歉是你们的事,我肯定是不接受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
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结束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二人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故而法院不支持何某某的请求。
法院最后还称,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当事男子称“不可思议”
决定上诉
对宣判结果,当事人何先生告诉记者,“这是最差的判决结果,挺不可思议的。”此外,何先生表示,“后续和律师沟通一下细节,决定上诉。”案件开庭前,何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前在网上看到类似的造谣、网暴事情,好多最后都没有一个结果。这件事情发生后,对我的心理和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我希望能有个好结果。”
有媒体报道,宣判后不久,小何更新了一条他人维权成功的微博,疑似回应此事。何先生微博的配图,是他自己案件的宣判结果,还有罗承红女士的案件详情。资料显示,2011年,罗承红女士被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有未结账的商品,从而被检查全身衣服。法院最终判涉事超市向罗承红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何在微博中称:“祝贺罗承红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你可以躲在背后,但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她取得到的光,迟早会照亮到我们。”
律师说法:
从披露的事实来看
这是一种误会
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记者咨询了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持。他表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且人格权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这里所指的侵害,一般是指侵害人具有过错的不法侵害,而侵害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
李洪持认为,从目前一审判决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告在地铁上对原告产生的怀疑和相应举措,并不具备侵害原告人格权的恶意或者故意,可以说是一种误会。虽说有些敏感,但未超过合理范围,不构成不法侵害。而且被告在调查完后立即向原告进行道歉,法院据此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是恰当的,也符合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导向,否则会造成诉权的滥用。
“当然本案中如果原告因为被告的这种误解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比如交通、务工、就医等,协商不成可以提交证据,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赔偿。”李洪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