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专设一章,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

齐鲁晚报     2024年03月29日
  记者 杨璐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1章9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与附则。
  根据山东省黄河流域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特点,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要求,《条例》明确了水体保护、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生态流量与生态水位、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海流路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制度作出规定;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不同领域污染的不同问题,规定加强流域重点区域协同治理,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排污口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衔接。
  我省地处黄河下游,800多公里悬河大部分在山东,防汛任务艰巨。《条例》对黄河流域防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明确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条例》多措并举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明确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黄河文化,对延续历史文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专设一章,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明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坚持的原则;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物古迹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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