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超市选购食品时,特别注意看食品生产日期等,但是很难看到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每批食品质量如何,厂家到底检验了没有,谁来监督厂家?”市民林女士向质监局执法人员提出自己的疑惑。 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祝晓亭向林女士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过,祝晓亭解释,由于产品出厂都是按批次检验或查验的,这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数量有限,所以在销售时无法附在零售商品上,消费者一般是看不到的。如果在销售时消费者要求查看产品合格证明,经销商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 本报记者 李岩侠 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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