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和执法部门不明,餐饮最低消费难禁
无人监管 消费者投诉无门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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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25日讯(记者 王开元)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21日,本报刊登了《禁令来了 “最低消费”还没走》一文。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枣庄市中区暂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
  记者了解到,自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关心的如何实现有效监督的问题,《办法》也做出了规定:要求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25日,记者走访了之前报道的振兴北路包括都市茉莉等几家餐馆,发现最低消费仍在执行。但也有商家表示没有最低消费。记者来到了位于光明路的过江龙火锅店,服务员告诉记者包厢的使用均不需要最低消费。位于龙头中路的名利豆浆精菜坊的经理告诉记者,他们的包厢有小中大之分,无论使用哪个包间都无需最低消费。 
  在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11月1日取消最低消费标准以来,枣庄市中区暂未收到过消费者的相关投诉,也没有市民前来反映情况,但是消费者如遇到类似问题,可保留所有证据,包括发票、菜品小票、录音等,同时拨打商务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
  由于《办法》未详细指出处理“最低消费”的投诉和执法部门,“最低消费”由哪个部门管呢?记者致电服务热线,接线员告诉记者,他们可以接收相关投诉,问及具体要咨询哪个部门时,接线员给出的答案是“商务部门”。随后记者拨打了枣庄市商务局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并没有接收到相关文件,并给了记者一个商贸服务管理科的电话,但截至发稿前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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