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十六条举措支持企业上市
《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出台,激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2018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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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7月24日讯(记者 崔如坤) 2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获悉,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激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意见》要求,做好上市工作引导。加强与境内外交易场所、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多形式组织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培训,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做好后备企业储备。各县区政府动态储备3家以上重点后备企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及时更新,动态储备50家上市后备企业,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市政府优先给予支持。
  据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因改制上市而需要补交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其中,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6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2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菏泽市的企业,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
  同时,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此外,菏泽市还将通过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特惠服务、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效率、实施政府基金引导等举措,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激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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