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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办交强险, 法院判决是推手?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抗议对自己不利的赔付方式
  • 2010年09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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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有了交强险也就多了一份“安全感”。本报记者 孙国祥 摄

    本报记者 张焜 韩杰杰

    摩托车车主欲投交强险却屡遭“无保单”尴尬。16日,记者采访得知,很多保险公司称其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而对于亏损,不少保险公司直指与潍坊审理涉及交强险案件时的判决原则有很大关系,甚至有业内人士分析,拒保情况的发生,不排除保险业内在以此抗议法院长久以来不利于他们的判决方式。

    保险公司:交强险太吃亏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交强险案件国内存有两种判决方法,一是俗称的不分项判决,即在总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一是俗称的分项判决,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项赔偿。对保险公司而言,分项判决更有利于公司运营。

    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宋秘书长说,业内同行普遍认为,按现有规定,分项判决才是合理的。举例来说,两辆车撞了,人员无伤亡,保险公司最高支付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即可。而不分项判决则是车损有多少赔多少,最高可至12.2万元。“以前青岛也是不分项判决,现在改为了分项判决。”

    而一台普通摩托车的交强险费用一年为180元,摩托车车主出门不带头盔,还经常载人,由于车速太快、制动系统没有汽车好,很容易出现危险情况。一出现问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付金额很容易就达到保费的10倍甚至百倍。利润太低甚至亏损,导致保险公司不热心此类交强险。

    一保险公司人士称,不分项判决直接造成保险公司支付的赔付额高增多,所以不少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做交强险,给汽车办理交强险是没有办法,所以就只能尽量压缩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种类的交强险办理业务量,所以摩托车这种保费低,赔付金额却不低的机动车,能不办就不办。

    法院:尽量维护受害者利益

    奎文区法院曾是潍坊较早提出交强险不分项赔偿的法院。 15日,该法院一位资深法官称,所谓分项、不分项,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这样字眼的。在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中,只有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此外,所有的条款中都没有提到分项的问题,

    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出责任限额是“总”是“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在责任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之所以按不分项来判决,还考虑到,很多事故中,分项理赔时医疗费用份额过低、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颅脑损伤,治疗费用是非常高的,10万元钱的医疗费是很现实的。而这种损伤基本上却构不成伤残,若按分项赔付,患者只能得到最高1万元钱的保险赔付。

    记者在采访中,也看到了几份交通事故的判决书,其中伤者的医疗费用很高,但伤残等级却较低,如果按照分项理赔,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赔偿几乎不起作用。“道交法的本意是以人为本,就应该尽最大可能保护人的利益。”该法官说,当时判决的本意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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