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岳茵茵 通讯员孟冰 王菡
因不具备麻醉师资格导致医院受经济处罚,梁山市民小林(化名)被医院单方面解雇,诉至法院经调解后,已经失业一年多的小林重新被老东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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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从业资格被单方解雇
小林自2003年5月起受聘于梁山某医院担任麻醉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上级主管部门以小林不具有麻醉师资格,对小林所就职的医院进行了经济处罚。2009年9月,医院单方决定不让小林在该院工作,并停发了小林的工资,没有给予其经济补偿。深感委屈的小林于2010年3月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3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裁决。随后,小林向梁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医院为自己安排其他技术工作,支付双倍工资8万7千元,并补发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工资8千余元。
该案审理中,原告小林和被告医院都充分陈述了自己的“委屈”。小林认为他为单位工作了整整六年,却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自己难以接受。医院表示因小林不具备麻醉师资格受到行政处罚,小林却不顾其困难提出过分要求,医院无法满足。
法院及时启动案件调解程序,采取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医院的上级行政单位参与调解。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引导劳资双方走出对法律法规认知的误区,原告小林理解了单位因自己而受处罚所处的困难,医院也认识到虽然未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但小林在本单位工作了六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医院存在一定的难处,但也应当为小林更换工作岗位或适当支付工资、补偿金,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小林不再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医院同意重新接纳小林,为他更换了工作岗位并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林提出撤诉,11月12日,小林重新上班。
法官说法:
未签合同劳动关系也存在
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月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劳动者只能主张支付此后因未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