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7日讯(见习记者 顾松) 6日,西城某购物广场的摊主王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她在租赁摊位时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提到额外交纳管理费,可刚过了年,商场方却突然要求各商铺每月交纳管理费。面对摊主的质疑,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商场的产权方要求交纳管理费,所以才向摊主征收。
6日,记者来到西城某购物广场,摊主纷纷反映,在租赁房屋时,他们每人都交了一笔押金和摊位租金,在与该商场招商办公室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时,合同里没有规定要交纳管理费。然而2010年12月份,商场却通知从2011年1月起,位置好的店铺每月交纳60元钱,位置一般的每月交纳40元钱的管理费。
摊主王女士告诉记者,商场没有和各商铺进行沟通就开始收费,“他没强制让我们交钱,但是不交钱在涨房租时,商场就会刻意多加钱。”杨先生说:“春节期间放了8天假,还是按40元钱收费,有的摊主要交60元钱,收费后只给开了张收据,不交的话涨房租时就给你多涨,不敢不交啊!”
该商场一层楼的商铺就有200余家,商场招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保洁等,她说商场的产权方今年开始收费,所以商场才开始向摊主收取费用。
律师说法
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的张宏志律师认为,商场方与租赁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要收取的费用,租赁方有权不交纳,不交纳费用而产生的纠纷,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