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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开店,离婚了也得还钱
法院: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11年03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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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泗水3月1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泗水的张某借给孙某夫妇1万元钱,到期后多次向两人催讨,孙某不还,其前妻董某则称钱是孙某所借,和孙某离婚后,自己没有了还款义务。张某遂将两人起诉,泗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和董某应对婚姻维持期间的所负债务共同偿还。

    2010年1月,孙某夫妇因开茶叶店急需资金,遂向朋友张某借现金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2010年7月偿还,同时还清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借条署名为孙某。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孙某夫妇催要,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0年8月,孙某和前妻董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向两人讨要欠款时,董某声称已经离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无奈之下将孙某和董某诉至法庭。

    泗水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某向孙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孙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否则应依法承担返还本息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时,孙某借款是在其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且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因此孙某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孙某和董某共同承担财产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孙某和董某共同偿还张某的借款本息共计1万余元。

    泗水法院柘沟法庭庭长柏仲民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董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债务。

    本案中,孙某是在他与前妻董某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且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为孙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孙某欠张某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应由孙某和董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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