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6月6日讯(记者 陶相银)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由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七十条,主要规定了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海上休闲规定、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非法养殖、非法捕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尹磊解释,由于利益驱使,目前在成山头南面海域的荣成湾锚地(国家公布的避风锚地),威海船厂航道两侧,蜊江港航道两侧存在大量非法养殖,严重影响了过往船舶及进出港口船舶的航行安全,极易发生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今后,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责令违者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海上休闲活动,《条例》设专章,对海上休闲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休闲船舶管理,明确休闲船舶的登记、检验、航行等事项。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旅游船舶。
目前海上休闲活动都在近岸进行,部分经营者为寻求利益最大化,将船舶行驶到距岸较远水域,一旦发生海上险情,海上救援无法及时有效准确开展。2015年5月16日,一外地大学生在国际海水浴场划艇游玩,漂离海边无法返回,该生遇险后死亡。
关于社会海上搜救力量,《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海上搜救力量的建设发展,对在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等几种情形下,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终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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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拥有986公里海岸线,有3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年均港口货物吞吐量近8000万吨。全市在运营的客船65艘,年均发送旅客700余万人次。
成山头以东海域作为联系我国南北海上航运的主航道,年通航船舶达10余万艘次,其中油轮、危险化学品船近3万艘次。作为渔业大市,全市范围内渔船多达1.3万余艘,海上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日益凸显,商渔船碰撞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随着海洋休闲旅游产业的崛起,海洋牧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滨海观光旅游、休闲海钓等各种亲海旅游项目也迅速发展,对海上交通安全带来了新的影响。
相应地,随着海上活动的不断增长,海上交通事故带来的海洋环境风险和海上搜救压力也十分突出,威海市每年平均处置各类海上险情50余起,救助遇险人员100余人。
而从制度建设层面看,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但由于实施时间比较早,有关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针对性与操作性也不强。另外,山东省也没有出台海上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导致涉海管理部门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时,缺乏明晰的、能够适应威海实际的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