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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和政府提高天然气储备能力

齐鲁晚报     2019年07月23日
  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到上游供气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燃企业均需各自承担储气能力建设责任。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用气,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等其他应急措施。
  2019年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其中在天然气方面重点强调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补齐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要求各地要根据已签订的《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要求,按照规划目标,加强统筹规划,不搞遍地开花,科学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对于尚未达到储气任务目标的地区,要提前采取增加备用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租赁储气能力、签订可中断用户等方式,来履行储气责任,补齐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已开工的项目按期投产,已核准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可以作为储气调峰设施,用来履行储气责任。”业内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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