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4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国晓宁) 4月29日,记者从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1日以市政府第38号令,正式公布,确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已过有效期,聊城市制定本领域政府规章,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属省内首创。
聊城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在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市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现存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总体上看,聊城市大部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完好,管理有序,有效发挥了传承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作用。但是,部分层级较低的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管理维护和作用发挥上不尽人意,亟需制定政府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保护管理。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张冰表示,《办法》的出台还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解决管理缺失问题。《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确定保护单位,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
明确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持整洁、庄严、肃穆,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设有烈士褒扬区和非烈士褒扬区的,严格区域划分并设立引导提示标志。烈士褒扬区内不得建设非烈士纪念设施。《办法》还针对管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设置了五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活动。
解决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问题。《办法》规定,为纪念在县(市、区)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本市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在第五条明确了申报程序,为聊城市纪念设施申报提供了制度支撑。

聊城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