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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安全隐患最高奖励50万元

齐鲁晚报     2021年04月02日
  本报讯 日前,《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统筹做好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举报后,移送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和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核查后,应及时向受理中心反馈核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由举报受理中心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员给予奖励。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据悉,《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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