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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火灾事故

齐鲁晚报     2025年03月11日
  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福山区御花园小区40号楼北侧车棚火灾事故当事人:
  我单位负责调查的福山区御花园小区40号楼北侧车棚火灾一案,已经调查完毕,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未签收《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烟福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附: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
烟福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5年02月06日23时13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御花园40号楼电动车起火。经调查,起火场所实为福山区御花园小区40号楼北侧车棚,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烧毁、烧损车棚南侧墙体、车棚及车棚内电器设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1756.03元(不作为诉讼依据)。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02月06日23时05分许,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福山区御花园小区40号楼北侧外墙贴临搭建的车棚内东部,起火点为车棚内东部的配电箱处,起火原因为车棚内东部配电箱处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80张、火灾现场图5张、《气象资料证明》1份、《鉴定意见书》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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