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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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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刘先生为偿还婚前债务,向妻子借了1万元钱,并且打了欠条。后来王先生还给妻子2千元,剩下的8千元一直没还。今年4月,王先生和妻子离婚。9月时,王先生的前妻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那8千元借款。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据此,王先生向前妻借款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属于个人事务,所以其出具欠条的情况属于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欠条的约定来处理,王先生须偿还前妻8千元。 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曹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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