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还“问题彩电”恰逢商家放假 |
| “超期”也要“三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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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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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9日讯(记者 王衍 通讯员 徐晓) 齐河的李先生春节前在一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彩电,8天后电视的显像管出现问题,此时正值家电卖场放假时间,所以到正月初八才到商场退货,卖场以超出“三包”时间为由拒绝退货。李先生遂投诉到齐河县工商局,请求给予调解。 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查看了李先生的购货发票、维修监测记录和通话记录,并询问了商家负责人。经查证,李先生所说属实。工作人员认为,因商家原因导致李先生无法及时报修而产生的后果,不能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的相关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李先生是腊月二十四购买的彩电,正月初三出现的故障,根据“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李先生的彩电出现问题的时间不在“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而在“15日内”。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给李先生更换了一台新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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