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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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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6日讯(本报记者 郝文杰 通讯员 崔秀珍) 商场内毛衣被偷,商场因监控损坏,不能提供录像须承担一半责任。 10日,广饶县的蔡某到商场购物。由于交款的人很多,蔡某在等待时,随手把刚买的毛衣放在了收银台一边,等蔡某交完款才发现,自己的毛衣不见了。蔡某找到商场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监控录像。而商家却表示,监控早就坏掉了。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21日,蔡某将此事投诉到广饶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商场虽说是公共场所,但是作为商家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场所,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当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过失。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消费者提供购毛衣发票,按照发票价格,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该毛衣100元,商家当场赔偿消费者50元,消费者蔡某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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