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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
  • 2012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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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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