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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丢失,押金退不了
消保委调解获赔4000元
  • 2012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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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见习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刘蓓 倪成学) 2日,记者从张店消保委了解到,王女士买的车需要分期付款,三年贷款期限到期,王女士去退续保押金时发现自己的押金单据丢失,商家以此为借口不予退续保押金,经消保委调解,最终担保公司退还王女士续保押金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
  消费者王女士于2009年1月在张店某汽车4S店贷款购买轿车一辆,付款方式为分期,期限是三年。但是按照店里的“规定”必须在他们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且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险种,还要多交半年的保险费作为连续三年必须购买他们保险的续保押金,续保押金将在第三年购买保险时返还给消费者。
  三年贷款期限到期后王女士想要去退续保押金时,她的押金单据找不到了。担保公司拒绝退还续保押金。王女士认为,在他们那里贷款购买汽车的客户都是这么办理的,担保公司不能因为她的押金单据找不到了就不退还续保押金。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担保公司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汽车4S店、担保公司联系,了解情况。经过调查之后,王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但是担保公司以王女士没有消费单据为由拒绝退续保押金,并且说这是他们的“内部规定”。按照《消保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最终担保公司退还王女士续保押金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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