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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涨一成 
  •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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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记者 李晓闻) 日前,青岛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为全市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比去年增长12.9%。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长137.7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79.31元。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涉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共2934人,其中,工伤1至4级人员1100人(其中领取生活护理费的433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1834人。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月人均增长245.1元,比去年增长12.9%。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长137.7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79.31元。 
  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本次调整标准为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比去年增加255元、245元、235元和225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去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此次调整的待遇从今年1月份开始补发,近期将划拨到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如工伤1至4级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想咨询本次待遇调整的相关问题,可拨打民生热线12333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12333.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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