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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飙车党,不妨再给力些
  • 2012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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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晓闻 
  针对近期胶宁高架路、滨海大道等路段深夜出现飙车行为,交警部门将布控严查。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本报6月27日B09版曾报道)。
  飙车党已经成为马路上的不定时炸弹,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而且造成噪音污染。深圳5·26飙车事故发生后,各地出现了不少呼吁飙车入刑的声音。其实飙车已经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查处飙车的执法力度远远不够,因飙车而治罪的案例似乎也寥寥无几。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刑法修正案》对飙车的解释并不清晰,如何定义“追逐竞驶”?怎样才算是“情节恶劣”?量刑的标准又如何?模糊的法律条文导致了执法不力、飙车猖獗。
  对此,青岛市已经给出了机动车超速处罚标准,超速10%以上的,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处罚标准更简单、更加易于操作。不过笔者担心,对那些罔顾路人生命安全的飙车党,简单的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是否还有足够的威慑力?要打击飙车党,还应出台更明确的法律条文,制定更清晰的入刑标准,保证有法可依。同时,处罚的力度再大些也无妨。
  此外,我们不妨借鉴国外一些不错的方法,如有的国家定期举办夜间飙车比赛来为喜欢飙车的车友提供“过瘾”的机会。据称,夜间飙车现象从此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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