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时写欠条分手后起纠纷 |
女方未能提供欠款事实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
- 2012年08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崔荣涛 王友明) 恋人许某(男)和董某(女)相爱后同居,同居期间,许某向董某写下三万元的欠条一张,二人分手后因为这张欠条打起了官司。近日,五莲县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判决,董某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董某和许某曾经是一对相爱的恋人,两人同居后一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 2008年8月16日,许某向董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董某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做养老基金专用,因暂无资金所写欠条一张请谅解!)欠款人:许某,2008年8月16日早。” 但是,二人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感情出现裂痕并最终走向分手。 结束同居关系后,董某拿着这张许某出具的欠条向许某索要欠款,索要多次都没有结果。 随即,董某向五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支付这3万元的欠款。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董某认为,两人同居期间感情很好,许某因为经营的矿山资金短缺,董某将准备用来养老的3万元现金出借给了对方,并以欠条为证。” 而许某则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版本,据他陈述,二人本打算结婚,但是感情出现矛盾,许某向董某提出分手,遭到董某的强烈反对并不断纠缠。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为了脱身,许某于2008年的8月16日早晨写下这张欠条。 两人对于欠条中括号内注解“做养老基金专用,因暂无资金所写欠条一张请谅解!”理解也有纷争,董某认为,因许某借用了自己用以养老的钱所以作此注解;许某则认为,其真实意思是在董某年老后无依无靠时赠送其3万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不仅要从结局的形式上而且应当从借据本身的基础法律关系、借贷存在的事实等方面全面把握。 从欠条的词句理解,该欠条要表达的意思是许某赠予董某3万元用于养老,但因暂时无现金,所以出具欠条一张。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董某主张其已将出借的现金3万元交付许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无论从借据形式还是法律事实来看,双方均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董某的请求不应支持。近日,五莲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