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杨荣国 刘斌) 工作期间午饭由雇主提供,雇员杜某搭乘工友的托盘车去吃午饭时,不小心跌落到地,构成八级伤残,雇主郑某近日被法院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9年6月,杜某经其邻居介绍到郑某处从事装卸工作,工作期间午饭由郑某提供。2010年1月14日中午,杜某及其工友收工后准备去吃午饭,饭店距工地约1里路,杜某乘坐工友张某驾驶的运载塑料网等货物的托盘车,途中不小心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59天,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73271元。双方就损失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杜某受郑某雇佣,郑某为杜某提供午饭,杜某到饭店途中受伤,应认定为与雇佣活动有关,郑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某明知托盘车不得载人,仍乘坐托盘车且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郑某赔偿杜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40215.6元,扣除郑某已付的29000元,余款为111215.6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13日,日照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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