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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滞纳金读者评论
  • 2012年09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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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曰章:管道占用费根本讲不通,本来就是霸王条款,一条管线上有许许多多的用户,在已经交过开口费和管线施工费的基础上,再收占用费,纯粹是乱收费。 
  @读者宋明晓:滞纳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标准,经监管部门审核确定。同时,供热行业部门应积极探索合理交纳供热费渠道,单纯通过高额滞纳金作为一种手段,只会激化与业主的矛盾,造成不和谐。
  @一路清吟:独揽市场,没有竞争,监管空白,服务意识差。
  @光光张:按常理,滞纳金交纳的前提应该是赖着不交费,暖气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告知交费义务,这个滞纳金才能收。

  本报记者 张泰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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