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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多地已取消供热滞纳金
  • 2012年09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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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璐
  据悉,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地方取消了供热滞纳金。早在2009年,吉林省就制订了《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对欠取暖费用户取消了滞纳金,取而代之的是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收取标准是有法律严格限制的。辽宁大连今年也颁布新条例,取消收取供暖滞纳金,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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