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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街头流浪汉有了定点医院
菏泽市区六家医院为“定点”,并将实行“首诊负责制”
  • 2012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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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23日讯(记者 李凤仪) 自今年11月1日起,菏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不仅可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首诊医院还将为他们建立档案资料,先救治后结算。
  据介绍,菏泽自2003年强制性收容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以来,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达1万余人次,救助管理机构提供食宿9500人次,救治流浪乞讨病人达到500人次,每年医疗救治费用达50余万元。近日出台的《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更是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救助程序和结算办法等。
  《办法》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其中,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甄别、确定和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治经费进行审核支付。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在市区范围内,菏泽市立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为市城区流浪乞讨中急、危、重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为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中急性传染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荣军医院为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各县区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由当地制定的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负责救治,当地医院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可送往市城区相关定点医院治疗。
  同时,对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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