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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酒水”缘何大行其道?
法律虽然明令禁止各方仍然众说纷纭
  • 2012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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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对淄博多个行业、不同部门进行采访了解到,关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各方观点不一,众说纷纭,那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为何难以取消呢?
  烹饪协会——
从安全角度看不应取消

  淄博市烹饪协会秘书长孙海生对自带酒水的事情认为,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有一定的合理性。
  孙海生介绍说,酒店之所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很大原因是因为担心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万一出现安全问题,责任不好确定。“在饭店吃饭,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万一出现中毒事故等,责任上不好明确,消费者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据孙海生介绍,由于酒店不能准确掌握消费者自备酒水的质与量,很容易造成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双方还常常因沟通不够而产生许多误解和纠纷甚至官司。
工商部门——
从维权角度看应该取消

  临淄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吴科长介绍说,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该对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予以取消。
  吴科长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不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从消保法角度看,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取消禁带酒水合法合理。
◎律师观点 
禁带酒水属违法行为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刘传仓律师介绍说,酒店做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或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虽然我国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细化到“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之类的内容,但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数个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定合同的权利”,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4条、第12条也都有相关规定。
  据刘律师介绍,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只负责自助管理其会员,它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无权作出限制消费者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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