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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一般只责令改正,震慑力度不够
  • 2012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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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们在检查中确实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小型餐馆。”济南市食药监局餐饮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但该负责人坦言,《食品安全法》对类似的违法行为,一般都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有相应处罚,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处罚的威慑力。“监管人员的精力毕竟有限,不可能一直盯着餐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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