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2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
|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们在检查中确实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小型餐馆。”济南市食药监局餐饮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但该负责人坦言,《食品安全法》对类似的违法行为,一般都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有相应处罚,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处罚的威慑力。“监管人员的精力毕竟有限,不可能一直盯着餐饮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