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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违约金,就扣你档案
劳动部门:这是俩问题,不能互为因果
  • 2012年1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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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孙东屯

  本报12月12日讯 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李女士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即使如此,单位仍然要求她先支付违约金,不支付就扣压档案。经文登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李女士无需支付违约金,单位为她办理了档案转移关系。
  2011年3月,李女士进入文登市某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今年7月,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李女士书面通知单位,要求8月底解除双方的协议,为其办理档案转移。但纺织厂要求李女士先支付违约金,才能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李女士拒绝支付违约金,纺织厂就拒绝为她办理档案转移。无奈之下,李女士到文登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返还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李女士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离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李女士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单位不应该为此设置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文登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家纺织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必须限期为李女士办理档案转移。
  11月30日,单位为李女士办理了档案转移关系。关于违约金问题,建议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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