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万旭平 付振涛) 经高唐法院日前宣判,盗窃高唐县文化广场上的铜制浑天仪上的4条铜龙的曲某、倪某、董某,分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不等。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曲某伙同白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高唐县文化广场,盗窃了铜制浑天仪上的一个龙尾,随后将龙尾藏匿在离作案现场不远处湖边的一颗冬青树下,几天后将龙尾卖给一废品收购站。事后白某尝到了甜头,半月后独自一人又盗取一个龙尾。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的龙尾价值3000多元。 就在白某再次盗窃成功后,曲某也开始了盗窃计划。2011年11月6日凌晨,曲某、倪某、董某等6人共同携带锤子,再次来到文化广场,这次他们瞄准了浑天仪上的4条整龙。盗窃得手后,倪某将盗窃的铜龙拉到聊城销赃,共获得赃款8000余元。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铜龙价值近5万余元。 案件告破后,高唐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倪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另外,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同时曲某、董某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对3人予以从轻处罚。其中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万元即为盗窃数额巨大,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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