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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渎职 责任人应追刑责
  • 2013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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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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