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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渎职从严惩处
2013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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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提出要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为此,解释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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