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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物业费标准今起实施
多层0.4元/平方米·月,高层0.7元/平方米·月,均可上下浮动5%
  • 2013年0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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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1日讯(记者 喻雯 实习生 宋晓阳) 31日,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及高新区)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通知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规定,廉租房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格: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7元/平方米·月,均可上下浮动5%。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通知同时规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低于《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6号)确定的三星级标准,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在其他住宅小区居住的廉租房承租人,应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从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另外,记者了解到,按照《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享受低保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低保边缘家庭,可减半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廉租住户按照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费。
  济南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承租人的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市民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可以及时拨打价格举报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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