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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20%计征个税早有规定
  • 2013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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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4日讯(记者 梁敏) 对于“国五条”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政策,很多市民认为“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是一项新政策。然而记者从泰安市地税局了解到,其实泰安从2006年就开始实行这种个税计征方式。目前,泰安市多数房源实行的是按住房转让金额1%比例计征,该比例近期或有调整。
  市地税局收税政策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指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在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第五项就是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差额的20%征收个税是早有法律依据的。”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出现有些房子过户交易按照的是1%的总房价征收个税,因为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一份文件。在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中,第三条写道:“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金额1%—3%的幅度内确定。”
  “泰安从2005年探索核定征税方式,2006年上半年是按住房转让金额3%征收的个税,到了2006年下半年改成了1%。此后二手房交易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个税,但对于确实可以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都在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位工作人员说,“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是加强了这个计征方式。这位工作人员表示,4日上班就给上级主管部门打电话询问具体操作办法,目前窗口单位还没有明确调整,维持原来的政策。住房转让金额1%计征的核定征收办法,近期可能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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