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张强) 消费者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5个袋装的鸡爪,在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个鸡爪有苍蝇。通过东港工商调解,生产厂商同意给消费者赔偿医药费和鸡爪的十倍赔偿共计500元。 2月18日,张先生在山东路一家小百货超市花5元购买5个真空袋装的鸡爪。2月21日,在食用时发现苍蝇,张先生同时感到肠胃不适,到医院检查花费了428元。 “到超市反映情况时,超市负责人说鸡爪不是自己生产的,出现苍蝇应该找代理商或厂家,他们并没有责任。”张先生说,随后他又联系鸡爪代理商,代理商说不做了,于是又联系到位于济南的厂家,经过协商,厂家答应赔偿300元,但张先生提出医药费和十倍的赔偿。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投诉到东港区消费者协会,希望通过消协调解解决。 接到投诉后,东港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鸡爪的生产厂家了解情况,并约双方到消协调解。消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生产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消费者有权提出通过调解,生产厂商同意给消费者赔偿医药费和鸡爪的十倍赔偿共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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