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齐 璐 报道 □通讯员 张文君
本报3月21日讯 20日,文登消费者杜先生到文登营工商所投诉称,在市区一灯具经销店买的一套灯具不到两周灯管就不亮了,经销商却不负责。经调解,经销店收回灯具,退款980元。 3月初,杜先生装修房子,在文登市区某品牌灯具经销店购买了一套灯具,价值980元,保质期一年。但使用刚一周,灯光开始变暗,两周后有一半灯管不亮了。杜先生与商家、厂家协商退换,商家与厂家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责任,杜先生投诉到文登营工商所。经销商称,灯具等玻璃制品属易碎品,一旦售出不予退换,商品包装标有保质期,也是厂家的承诺,与自己无关。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应当履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灯具存在质量缺陷,虽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经销商有垫付赔偿义务。经调解,经销商收回灯具,退还980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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