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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未尽到看管义务物业应赔偿损失
  • 2013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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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记者采访了齐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陈瑞福。陈瑞福说,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损坏或者失窃,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管理方只是将车位租赁给车主使用,比如说小区中单纯的车位租赁,而没有相应的看管义务,那么发生事故后,管理方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将车停到一些商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内,并支付给管理方一定看管费用,或者在小区内不但租赁车位,而且缴纳车辆看管费,那么发生事故后,管理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物业管理方应该作出一定赔偿。”陈瑞福说,虽然杨女士的车辆被损坏和被偷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方没有尽好谨慎看管的义务,跟车辆损坏和失窃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物业管理方理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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