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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质量瑕疵炸伤眼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 2013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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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8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本想着过年图个热闹放烟花,却被突然爆炸的烟花炸伤了眼睛。近日,沾化县法院依法判决烟花零售者吴某及批发商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共同赔偿赵先生损失180637.83元。
  今年春节期间,沾化县赵先生购买了沾化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的48发烟花一组,未曾想到在点燃烟花后突然出现炸筒、散筒现象,赵先生未及躲避被炸伤右眼,确诊伤情为右眼球破裂伤。后经司法鉴定,赵先生右眼球破裂伤后无光感,伤残八级。赵先生已安装义眼。
  赵先生起诉到沾化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烟花的零售者吴某和批发商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义眼更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9825.2元。烟花销售者吴某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赵先生受伤是由燃放不当引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致伤赵先生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标准中严格禁止的散筒、炸筒现象,且经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赵先生点燃烟花尚未来得及撤离就发生了爆炸,涉案烟花的引燃时间明显异常。综上,可认定涉案的烟花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缺陷产品。
  然而,赵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在燃放时却未对箱体进行有效固定,且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由烟花销售者吴某及沾化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180637.83元,另15%损失部分由赵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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