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徐海峰 肖本学) 11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全市工商部门开展“整治利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情况。并对婚纱摄影、汽车、物业、通信四大行业的典型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工商部门提醒,在消费中若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婚纱摄影 1、“如礼服租借期间有破损或遗失,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工商部门认为:如果消费者造成礼服破损或者遗失,应当按照法律予以确认的,当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且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 2、“挑选剩余照片数码档,所有权归本公司,概不奉送。” 工商部门认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 汽车销售 1、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由消费者承担。 工商部门认为: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动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以此来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2、“如因厂家发货不及时等非销售方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及时提车,销售方对购车人不负赔偿责任。” 工商部门认为:上述条款把厂家发货不及时的原因当做借口转移合同风险,销售商免除了自身做为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 1、“在规定时间内,业主应主动向物业公司交纳物管费及水、电、气费,如逾期不交或拒交,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追交。” 工商部门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 2、“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工商部门认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通信服务 “在特服业务和新业务选项中将来电显示、呼叫转移、国内长途、短信息、CDMA 1X数据功能等业务列为系统默认开通项目。” 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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