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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就退货要说到做到
工商部门称经营者的广告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 2013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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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7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蓝娜娜) 花了近2000元从网上买保健品,收到货后感觉与宣传有出入,消费者按照商家“不满意就退货”的承诺要求退货被拒。17日,调解此事的市南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称,经营者发出的广告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无条件予以退货。
  近日,有消费者向市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他在网上花费了近2000元买了一个保健品,可收到实物后感觉与网上宣传的不符,于是按照商家在网上发出的“不满意就退货”的承诺要求退货,没想到被商家拒绝。
  由于销售保健品的网站实体店位于市南区北京路,因此受理此事的市南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赶到该实体店进行调查。“到了店里,经营者说因为销售不好,不再网上卖了,而且拒不承认在网上打出‘不满意就退货’的宣传口号。”市南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有购物记录,也能查出商家信息,因此经过短时间调解,经营者就同意退货。
  市南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市面上经常会看到经营者打着“无理由退货”“不满意就退货”等口号进行宣传,但是当消费者真正需要退货时,商家又以种种理由抵赖,可谓高调宣传低调服务。“法律法规原本没有赋予消费者不满意就退货的权利,但是如果经营者在宣传中承诺了不满意就退货,那么经营者的承诺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必须要严格履行。”市南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要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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