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5月9日讯(记者 张旋) 9日,记者从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枣庄市辖区范围内(不含滕州市)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都须到市房产管理和市开发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不能代理销售商品房。 据了解,近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承销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是在枣庄市辖区范围内(不含滕州市)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到市房产管理和市开发管理部门备案。截至目前,包括枣庄策源经纪有限公司在内的10家商品房承销机构已经进行了备案。 另外,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已备案的承销机构在承销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代理销售。同时,承销机构和承销项目有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备案的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 “这是枣庄首次对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对于加强商品房承销机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等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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