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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拒绝垃圾短信的权利
  • 2013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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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让对方不得不接收的短信广告都可被视为耍“流氓”,必须被叫停。如果运营商舍不得,那么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来维护手机用户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自本报开展“清屏”活动以来,读者对垃圾短信的举报源源不断。(今日本报A04版)
  一些短信之所以会成为“垃圾”,有一部分确属内容不良,比如涉及诈骗、色情活动,更多的则是无法拒绝的商业广告。 
  一些商家热衷于短信广告,无非是看中了性价比。“五万条才3000块钱”,喜欢不喜欢都得看,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人以此为媒介达成了交易,广告投放者都有的赚。当然,运营商的盈利更为丰厚。正因为各种利益驱动,垃圾短信才屡禁不止。要从根源上遏制垃圾短信,也必须从广告投放者和运营商两个源头入手。
  短信群发是一对多的信息传播,优点是便捷高效,缺点是接收方完全处于被动。正因为这些特质,群发短信的便利注定不能人人享有。根据相关条例,群发短信作为电信增值业务,需要相关部门审批许可。2011年,北京4名男青年曾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利用短信群发器发送广告,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动用法律手段确实能够打击非法的短信群发,但是并不足以根除,因为一扇非法的窗虽然被关上了,一扇“合法”的门却被打开了。一些与运营商合作的代理商,只需一间办公室、几名员工,就能“合法”地发送成千上万条垃圾短信。
  因为门槛底,卖黑车、制假证的广告曾经是垃圾短信的主要内容。随着群发短信的合法化和产业化,不少颇有实力的企业也开始频繁地利用这个平台,发送推销房产、汽车和保险的短信。无论代理商是否有资质,无论广告企业有多大的实力,只要短信内容以盈利为目的且强制接收,在绝大多数手机用户看来都是“垃圾”。一些品牌企业自以为群发短信一本万利,其实透支的是自己的信誉和形象,滚滚红利的背后往往是滚滚骂名。
  一些企业未必不知道骚扰广告的副作用,但是竞争对手用了,自己不用就觉得被动和吃亏,结果争相攀比下限。对群发广告监管不力,确实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应当重新认识和审慎使用群发短信的平台。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信息传播方式更应该用在公益方面,比如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预警等,即便被用来群发商业广告,运营商也应该以契约的方式明确手机用户的权利。最起码,用户有拒绝接收的权利,凡是让对方不得不接收的短信广告都可以被视为耍“流氓”,必须被叫停。这在技术上未必是难题,关键是看运营商有没有舍得的决心。如果运营商舍不得,那么必须动用法律法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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