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王阳) 购物回家路上被狗咬伤,住院及各种医疗费加起来花了5000余元,伤者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经五莲县法院调解,伤者获赔4000元。 2011年1月28日,40岁的丁女士在购物回家途中,路过王某经营的店门口时,被王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小腿。其后,丁某花费5000余元治疗。 因狗主人未承担治疗费,丁某多次找到物业、110进行调解,但王某均否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丁女士。丁女士后将王某诉至五莲县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王某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养伤了丁女士。 后经五莲县法院调解,王某表示愿意承担丁女士的经济损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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