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迟庆霞) 刘某某家养的狗咬伤了12岁的学生胡某,多方调解后刘某某拒不赔偿胡某损失。最终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偿付原告胡某医药费1299元。 原告和被告系邻居关系。去年7月,12岁原告胡某上学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狗咬伤。伤后当天,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余元,吴某某垫付费用。治疗当天,吴某某又给付原告现金300元。同年8月,原告又到五莲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一支,花费1600元。因吴某某不同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饲养的狗将其咬伤并提供证人证言。被告认为将原告咬伤的狗系流浪狗并非被告饲养或管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对其管理的狗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扣减被告已付的600余元,被告还应偿付原告医药费1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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